河北省转学政策与规定
1、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
3、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
4、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5、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1、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2、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并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委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材料(含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口本等)并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会考成绩报告单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3、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4、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非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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