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高中毕业证图片高清大全,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admin62024-03-03 22:32:31

河南省14岁初中生在校内离奇死亡,下葬后有匿名者联系死者家属称自己是杀人者,怎么看

10月25日,河南虞城14岁少年课间死亡,
监控显示,张某在上体育课期间,跑步时身体出现一场,
在被同学搀扶去卫生间途中跪倒在地。
休息约50秒后,张某起身进了卫生间。
2分钟后,张某被抬出卫生间,校医对其采取急救措施但无济于事。
事后,有网友自称,张某系与其他人在校内被殴打致死,
10月28日,家长将张某遗体从坟中挖出尸检,
鉴定结论为:张某系头部接触钝性物体引发颅脑损伤致死。
12月22日,虞城警方回应称,自称行凶者为26岁山东籍网民刘某,
其为骗钱编造谎言。

好吧,这件事似乎已经到此为止,

虞城县高中毕业证图片高清大全,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但有以下几个疑点个人搞不明白,不知道到底为何:

1.警方到底如何就认定排出他杀的?

即便是有监控存在,但如果是在监控盲区之内被袭击呢。

为什么那么果断的就下结论了。

据监控显示,王某在跑步的时候,身体已经出现少些异常,

只不过,大家都忽略了而已。那在此之前,是否已经被校园暴力或者袭击了呢。

2.为什么第一次尸检的时候没有发现异常

第一次警方和校方都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所以家属才将死者安葬。那为何两次的尸检结果不一样,

到底是哪次是正确的,到底谁在说谎?

是为了掩盖什么还是尸检机构搞错了?

3.王某生前是否真的遭受到了校园暴力?

据悉,刘某是为骗钱,而编造的聊天记录。

好吧,我们信了,但这个聊天记录编造的也太逼真了,

刘某耀为什么能骗造岀那么真实的假象,

并且,谎称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何好处?

单单为了几千块钱,值得吗?

到底是骗钱失败还是确有此事?如果没有遭受校园暴力,

那死者王某头上的伤到底从何而来?

4.到底是是体罚还是被别的同学欧打

操场有几十个人几十双眼睛,要一个一个过问一个一个排.查,

这件事,真的不能草草了事。

校园,本该是孩子们的一方净土,

而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校园暴力一直弥漫在这片晴空之上,

有多少孩子深受其害?

这种离奇的案例,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啊,有一种湖弄的人感觉,

不负责任啊,医生不负责任的,学校不负责任,公安局不负责任,

一个无病无灾的学生,突然间离奇约死亡,

竟然草率了事,这个告秘者一定知情,调查清楚还死者公道,否则恶魔必遭报应。

当然,也有可能是孩子突然性的倒地而导致头部被钝器所伤,

所以,真实的结果,我们期待,给孩子一个公平正义。

打人害人者心里不安,永远都亏欠死者的,

一辈子不得好过,睁眼闭眼都是加害死者的暴力罪行!苍天有眼,法律制裁严惩不贷!

网上的已知线索,不足以解释所有问题。比如死者是否生前已经生病?

首先来给各位科普一下:看法医鉴定报告,是“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不是“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比如摔倒后头部磕到了墙上、地板上等等,都属于“接触钝性物体”。

如果鉴定书上写的是“遭钝性物体打击”,那就明显属于受到外界暴力致死的。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男子因年幼女儿不肯写作业失手将其打死,获刑3年半》

2017年9月17日,怀化沅陵县的谢某,因为女儿不写作业,非常生气地打了女儿:

用竹条进行抽打,还扇了2记耳光,后又朝女儿的右腿踢了一脚。女儿倒地后,突然出现不适症状,四肢也开始僵硬并失去了讲话能力。

很不幸,即使是紧急送医,女儿还是离开了人世。

第二天9月18日,公安机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出具了伤情鉴定报告:

被害人娟娟系被钝性物体打击或撞击头部被钝性物体反复多次打击肢体等处,造成重症闭合性颅脑损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顶部硬膜下出血而急性死亡

注意看,此处的描写是“被钝性物体打击或撞击头部”。

这就属于殴打致死。

回到本案中,如果法医鉴定没有问题的话,那就明确了一个信号:死者不是被殴打致死的。

对本案的展开分析

截至目前,对于男生死因的各种相关因素,有的已经排除,具体如下:

1. 有人自称曾对死者生前进行殴打——此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确认为造谣。

2. 家长怀疑死者生前是被殴打致死——有视频为证,在视频中并没有明显有人骚扰过死者。

▲ 再加上2条说明死者生前体质比较差(是否有生病的可能?):

1. 根据新京报记者对几十名同学所做的调查,死者当天身体不适,跑了2圈后就不跑了

2. 当地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说,了解到死者体质较差,经常不能正常参加早操和体育课。

结合之前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所以我的初步判断是:

死者身体差+可能生前已经患病+运动后肌肉无力+可能洗手间湿滑+摔倒+磕到后脑。


有一点我不明白

▲ 但是,除去上述已知因素外,死者的家长还提出了几个疑问:

1. 死者口鼻出血

2. 死者背部有成片的紫色区域

3. 死者衣领及衣服里子被扯破

这几点是最让我困惑的地方。

难道说死者是从高处坠落后背着地?


总结:我们只是非常业余的猜测罢了,希望警方能尽快公布调查结果,让死者入土为安。孩子,希望你在天堂过得好。

事情经过

2019年10月25日下午14时57分左右,河南省虞城县实验中学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期间去了厕所。

在14时59分左右有学生报告体育老师说张某晕倒在厕所。

体育老师赶到厕所把张某抱出,并拔打120,同时通知校医进行抢救,随后救护车到达学校操场,15时15分左右到达虞城县人民医院急诊部进行抢救,经过约50分钟的抢救,医生宣布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虞城县公安局走访调查相关人员、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法医现场勘验,判断出不存在教师体罚和校园欺凌行为,排除死者张某系他杀。

事件转折

可就在张某下葬后,一个神秘人刘某通过快手联系上了死者张某的母亲,声称张某是遭受了校园暴力致死,而自己就是施暴的其中一员。还道出是因不满张某在寝室不关灯产生矛盾,并伙同四人将张某骗至厕所进行殴打,四人打其肚子和头部,将其打得只剩一口气。刘某一直强调张某就是其杀死的,并向张某索要过100元红包和1000元钱。

死者的亲人一边忍着心中的悲痛,一边将张某的尸首挖出来再次进行尸检。令人吃惊的是,尸检的结果与之前有出入,鉴定意见显示张某系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个结果让家属伤心欲绝,只希望能找到孩子的真正死因。

虞城县公安局立即对刘某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刘某并非张某的同学,他真名刘某耀,现年25岁,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人,自2014年8月以来一直在上海市松江区一工厂内打工,从未到过虞城县。刘某耀与死者张某双亲的聊天内容全属编造。如今刘某耀因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刑拘,警方还将继续核查。

就在12月21日,禹城公安成立了调查组全面调查此事。

最后,希望真相能尽快查出,只有真相才能告慰死者,安慰生者。

对此,大家又有何看法呢?

2019年10月25日下午,河南省虞城县实验中学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期间去上厕所,之后晕倒在厕所。校医进行了抢救,随后送往达虞城县人民医院急诊部进行抢救,但在抢救无效后死亡。家人对孩子的死也曾经产生过怀疑,孩子上学去时穿的是一件新衣服,但在学校见到衣服已经破破烂烂。事发后,虞城县公安局走访调查相关人员、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法医现场勘验,判断不存在教师体罚和校园欺凌行为,排除死者张某系他杀。最终的鉴定结果是,张某系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

更为奇怪的是,在张某下葬后不久,一个神秘人刘某通过快手联系上了死者张某的母亲,声称张某是遭受了校园暴力致死,而自己就是施暴的其中一员。还道出是因不满张某在寝室不关灯产生矛盾,并伙同四人将张某骗至厕所进行殴打,四人打其肚子和头部,将其打得只剩一口气。刘某一直强调张某就是其杀死的,并向张某索要过100元红包和1000元钱。公安部门立即对自称杀人凶手的刘某展开调查,刘某25岁,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人,自2014年8月以来,一直在上海市松江区一工厂内打工,从未到过虞城县。刘某与死者张某双亲的聊天内容全属编造。目前,刘某因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刑拘,警方将进一步深入调查。

这件事情的最大悬念,就在于年龄已经25岁且与此事件毫不相干的刘某,为何要自称是杀人凶手呢?并且还把整个剧情编的颇像那么回事似的,让人不由自主地浮想联翩: 刘某故意恶作剧?还是刘某脑子坏掉了,得了妄想症?从目前事件处理的结果来看,显然警方是认可前者的,也就是刘某就是在恶作剧,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所以被刑拘!但是,这并不能打消人们心中的疑虑,笔者起码有两个地方就非常想不通: ①张某上学去时穿得可是一件新衣服,事发后咋就变得破破烂烂了呢?到底是怎么变成这样的?②法医鉴定结果不容置疑,张某系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而死。笔者的疑虑的问题是,张某系头部究竟接触了什么样的钝性物体致其颅脑损伤而死的呢?难道是他自己活腻了,撞墙而死的吗?

假设刘某是个正常人,警方也就是这么认为的吧,否则也不会刑拘了。那么笔者的另一个疑虑又出来了: 刘某可是一个25岁的成人了,一个在上海松山打工的山东滕州人,从未去过河南虞城的他,居然莫名其妙地通过快手联系上了14岁死者张某的母亲,还煞有其事的称“张某是遭受了校园暴力致死,而自己就是施暴的其中一员;原因就是不满张某在寝室不关灯而产生摩擦,随伙同四人将张某骗至厕所进行殴打欺凌,四人打其肚子和头部,将其打得只剩一口气”!这些情节真的都是刘某编撰出来的吗?笔者相信其中必有蹊跷,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真的会无聊到,杜撰自己就是杀人犯?不知道大家是否相信,反正我是肯定不会相信有这么奇葩事情发生的!除非刘某精神分裂,脑子真的有病,如果是这样,他可不该被刑拘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14岁中学生在校内离奇死亡的整个事件,颇为婆娑迷离,存在众多疑点,尤其是凭空参与进来的25岁青年刘某,更是让人感觉匪夷所思,并且还油然而生一种神秘色彩在里面,让人细思极恐!

河南虞城实验中学14岁初中生在校离奇死亡,这个案件扑朔迷离,死者小迪下葬后,有匿名者联系死者家属称自己是杀人者,小迪在进入厕所前曾遭到校园暴力。此前小迪的父亲就对孩子的死亡心存疑虑,而如今有人站出来说自己就是杀人凶手。于是,家人将小迪遗体挖出重新进行尸检,司法鉴定认为小迪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25日下午,学生小迪在厕所晕倒,请抢救无效死亡。虞城警方排除他杀可能,教育局也发布公告称,不存在教师体罚学生和校园暴力情况。小迪的父母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26日将小迪安葬。

在安葬小迪那天晚上,有陌生人添加小迪父亲的微信,称小迪到厕所前曾遭到过殴打。自称是虞城中学实验学校刘姓学生,对小迪被殴打的细节进行了一番描述。10月27日晚,小迪父亲将孩子尸体挖出送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尸检。



12月15日,司法鉴定结果出炉:小迪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对于网络反映自己就是杀人凶手的信息,虞城县公安局经过全面核查,于12月22日向社会发布了调查结果:

经查,该微信名为“耀”的人名叫刘某耀,现年25岁,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人,自2014年8月以来一直在上海市松江区一工厂内打工,从未到过虞城县,更非张某同学。
经讯问,刘某耀对与张某的父亲微信聊天中编造虚假信息供认不讳,网传的聊天内容均是其本人编造。刘某耀还于11月5日8时09分收到张某父亲的100元钱的红包,11月 5日9时37分向张某的父亲索要1000元钱未果。刘某耀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9年12月22日,刘某耀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这个案件的确有疑点,警方和学校对小迪的死亡作出排除他杀可能的结论,那么小迪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又该如何来理解呢?千里之外的刘某耀编造的虚假信息真能以假乱真。这个案件并不简单,需要警方深入调查,找出更多证据来证明,小迪的死亡排除他杀。

小迪的父母要求也很简单,希望警方尽快公布孩子死亡真相,孩子到底是什么原因死亡的?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大家都在期待事实真相。

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的事情,本来也算不得什么离奇的大事,毕竟人有生老病死,黄泉路上无老少,河南省虞城县的14岁初中生张某,在学校死亡。事发后当地公安局已经排除了死者系他杀。家属已经和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好了,学生已经入土为安,可是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居然有个人主动联系死者家属称自己是杀人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9年10月25那天,河南省虞城县实验中学某班正在上体育课,其中的张某同学去上了厕所。后来学生们向体育老师汇报,张某晕倒了。体育老师赶到厕所把张某抱出,并拔打120,同时通知校医进行抢救,随后救护车到达学校操场,把张某拉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急诊部进行抢救,经过约50分钟的抢救,医生宣布张某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看到张某的遗体后,提出质疑,因为孩子上学时穿的衣服是好好的,现在破破烂烂,口鼻出血,背部出现青紫,怀疑生前遭受殴打。

事件出来后,虞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是责成县公安局迅速调查取证,做好安抚家长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经过走访相关人员,现场调取了监控,法医也进行了现场勘验。不存在教师体罚,学校欺凌,排除死者是他杀,那么也就是说,张某是由于自己身体的原因,突发疾病去世。

于是家长和学校对赔偿进行了协商,家属同意一次性接受30万的赔偿。此外还有11.5万赔偿金未写入协议,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张某的父母把张某的遗体连夜拉回老家下葬了。

张某的母亲通过快手,发表自己对于孩子的哀思。可是哪里料到,事情却起了波折。

一个网友匿名私信她,自称是商丘人,和张某是同学。于是张某的母亲,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张爸爸。

张爸爸未透露自己的身份,加了那个人好友。通过交谈得知天大的秘密。那个人称,自己伙同其他三人将小张打死,,起因是“小张晚上不关宿舍的灯,让他关他还不关”。

于是张某一家决定开棺验尸。并请了具备相关资质的民间鉴定机构做鉴定。鉴定结果是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致死。

后来公安局,对那个匿名的人进行了调查,此人今年25岁的刘某,根本不是张某的同学,此人一直在上海打工,从未来过虞城,对于张某是自己伙同其他三人殴打致死一事纯属编造。目前这人已被刑拘。

见过脑子进水的,没见过进水这么多的,这个刘某真是不作不死的哪一类型的典范。这样的事情,居然敢开玩笑,还给自己罗列罪名,这人也太奇葩了吧。我都怀疑这人精神不正常,正常谁会自己说自己是凶手呢。

反正事情发展到最后,反而觉得匪夷所思了。什么才是事情的真相。期待有关部门公布真相。其实这件事的真相不难知道吧!学校到处是监控,学生也那么多,只要查监控,走访学生,真相近在咫尺。

大家怎么看待这件事,有没有和我一样的感觉,就像看一部曲折的侦破电视剧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谎言永远不会掩盖真相。真就是真,假就是假,很多网友也和张某的父母的心情一样,就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行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性质不一样,行政单位是党政机关及政府行政职能管理机构。他们的编制是公务员编制,所需经费是由所在地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事业单位是党政行政机关下属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机构,随着行政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的分离。行政机关单位不承担事业单位的事业职能,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单位的脱离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机关单位的人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外,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不可能轻而易举地进入行政机关单位谋得一官半职,行政机关进入事业单位倒是大才小用轻而易举的事,事业单位想进入行政单位是难上加难搞得不好又得吃头再来。行政单位进人是逢进必考,你得报考相应的职位通过国考,政审,面试才能够获取相应的行政单位的编制!

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一般是在国家规定的文件内执行,国家规定了某项职能具体社会管理职能,就会改变单位的职能性质,原单位的人员,也会在规定的条件内进行身份转换,大多数单位会设置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划入公务员划参照公务法管理的队伍,还要参加过渡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会安排分流到 其他单位去,一般政府部门会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员,这一点我们国家政府部门做到了人性化,不会像西方国家甩锅。

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行政单位的,原来工作人员有三种安排方式:一是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二是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安置。原为事业编制的,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现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三是工勤人员分类安置。司机可能转为行政工勤人员,其他安排到下属机构。在人员分类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员身份是非常难改变。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经过实名制登记,转变事业编制时,要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

首先,你说的单位变为行政单位有点歧义,一般情况下,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变为行政单位,最多变为参公单位,但是还是事业编,只不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也不能变为行政单位,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行政编空余较多)才能转为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也不可能转为公务员,最多转为参公人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一般也不可能转为行政编,只有极少数人才会转为行政编。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改革做了详细的说明,今天我们只说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转为行政单位。《意见》第11项“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明确提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这句话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说:一是一般情况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把行政职能划出去,只保留事业单位职能,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二是某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把行政职能划出去以后,剩下的事业单位职能很少很少,那么就把这个事业单位撤销了,人员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三是某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全部是行政职能,根本没有事业单位职能,那么这种事业单位可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可以单独成立一个部门,是行政编。

一、参公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去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关”,我登陆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了一下,确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参公事业编,2018年明确海南省粮食局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据了解,海南省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了行政机构。请大家注意:我在网上查了查,截止目前,全国只有海南省是这样改的,其他省市没有类似的例子,当然了,也可能有只是我没发现,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类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们可以私信聊一聊,探讨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这样改革,我个人推测:因为这次国家机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可能因为海南省省直行政编空编较多,所以才能直接划转为行政编,当然了人员也变为了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没转为行政单位,事业编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转为公务员。2018年底,辽宁省印发了《关于择优选拔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实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43号),《通知》大概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到公务员岗位,这个考试可能比国考、省考要简单一些,并且对参考人员有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后未经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的(主要指部队转业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这类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据我个人了解,好像全国只有辽宁省有这种政策,其他省、市在编事业单位人员要想考公务员必须通过国考或者省考。

三、承担执法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领域的执法队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明确了城管、市场、环保、文化、交通和农业等6个执法队伍,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他5类执法队伍建设都有类似文件类似规定,所以这类事业单位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虽然还是事业编,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待遇、晋升、工资跟公务员一模一样。注意:有些地市规定的很严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成为执法人员,才能转为参公。

从问题来说,应该是由于该机构改革,单位性质转变了。最大可能性就是事业单位或者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了行政机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安排方式:

第一种,就是原单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参公身份的人员自然转为公务员身份。这样人员身份与机构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从事相应的行政业务或管理等。

第二种,就是原单位的事业身份人员是不能根据机构性质的转变而直接转变身份的。这样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就是继续在该单位工作。那么,就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工作继续干,身份不转变。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混岗的做法另一种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只有部分参公人员可以转换身份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人员都要转换为普通事业人员。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又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统筹推进,对党政部门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

政事混杂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因此,市县两级也是党政机构规范设置的重点,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设置部门管理机关,不得设置“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得再行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受此方案规定影响,市县两级许多原来设置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事业局”,统一规范设置为行政机构。又因为受党政机构限额制约,设置方式多以挂牌、内设或者整合到相应的行政机构为主。这类机构主要有市县国资局,单设或者在财政局挂牌;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农综办,整合到农业农村局;质检安检机构,整合到住建局;外事侨务机构,整合到统战部,等等。还有一些原来就是行政部门,因为受机构限额制约,设置为事业局的,在这些党政机构改革中,都统一设置为行政机构,或者整合到行政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原机构保留,只承担公益职能,或者撤销,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

机构、职能整合到位后,对于原在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参公人员的,部分随职能划转到新整合组建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原来的工作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调整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个人由参公人员转变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和原来的普通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一起,整合到新组建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参与下一步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参公人员身份暂时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对接政策出台后按条件转换身份。机关混编混岗、人员身份转换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

文章看点:1、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市县部分事业单位将改革为行政机构;

2、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改革为行政机构;

3、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4、部分参公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转换为公务员;

5、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限期于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文章下方广告位
热门标签
关注我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