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大学排名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估结果
1 北京师范大学 A+
2 华东师范大学 A+
3 东北师范大学 A
4 南京师范大学 A
5 华中师范大学 A
6 北京大学 A-
7 首都师范大学 A-
8 浙江大学 A-
9 华南师范大学 A-
10 西南大学 A-
11 清华大学 B+
12 上海师范大学 B+
13 浙江师范大学 B+
14 厦门大学 B+
15 山东师范大学 B+
16 河南大学 B+
17 华中科技大学 B+
18 湖南师范大学 B+
19 陕西师范大学 B+
20 西北师范大学 B+
21 北京理工大学 B
22 天津大学 B
23 天津师范大学 B
24 辽宁师范大学 B
25 沈阳师范大学 B
26 哈尔滨师范大学 B
27 江苏师范大学 B
28 江西师范大学 B
29 广西师范大学 B
30 四川师范大学 B
31 河北大学 B-
32 苏州大学 B-
33 杭州师范大学 B-
34 安徽师范大学 B-
35 福建师范大学 B-
36 曲阜师范大学 B-
37 河南师范大学 B-
38 重庆师范大学 B-
39 云南师范大学 B-
40 新疆师范大学 B-
41 中央民族大学 C+
42 河北师范大学 C+
43 山西大学 C+
44 山西师范大学 C+
45 内蒙古师范大学 C+
46 同济大学 C+
47 江南大学 C+
48 温州大学 C+
49 广州大学 C+
50 宁波大学 C+
51 北京工业大学 C
52 渤海大学 C
53 吉林师范大学 C
54 浙江工业大学 C
55 赣南师范大学 C
56 湖北大学 C
57 中南民族大学 C
58 贵州师范大学 C
59 云南大学 C
60 扬州大学 C
61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C-
62 长春师范大学 C-
63 江苏大学 C-
64 淮北师范大学 C-
65 鲁东大学 C-
66 湖北师范大学 C-
67 深圳大学 C-
68 广西师范学院 C-
69 石河子大学 C-
70 海南师范大学
法官学校有哪些
1、国家法官学院
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性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1988年成立的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2、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学第一校。成立于1952年,地理位置非常优越,位于首都北京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被誉为“政法人才的摇篮”。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科评估为A+,是我国数一数二的以法学专长的院校,法律专业的收分非常高,有实力的同学可以报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大学、广东警官学院等等。 广东警官学院:学院前身是广东省公安干部学校,创办于1949年11月。1958年3月,合并入广东省政法干部学校。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
扩展资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新疆司法警官学校。
法官学校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院等。这些学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并设有法官培养方向。学生在这些学校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等,为成为合格的法官提供了专业的培养和训练。
最好报考五院四系等名校法学专业。
五院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四系是指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法学系。
以上学校被认为是法学教育最好学生,成绩高可以报考以上学校专业,成绩一般也可以报考一般学校法学专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学校名称和设置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国际上知名的法官学校:
1. 美国联邦法官学校(Federal Judicial Center):负责为美国联邦法官和其他法庭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
2. 法国国立行政学院(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简称ENA):虽然不是专门的法官学校,但ENA是为公共行政职业培训的重要机构,其中也包含法官的培训。
3. 英国法官学院(Judicial College of England and Wales):为英国和威尔士的法官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
4. 日本司法研修所(Judici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 of Japan):负责培训和教育日本的法官和检察官。
此外,许多国家也在本土设置了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用于培训和教育本国的法官人员。这些机构通常负责法官的选拔、培训、专业发展和终身职业发展等方面。具体的法官学校和培训机构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可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