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户口迁入政策
迁入政策如下
办理条件:
1、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且实际居住,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含集体土地性质)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2、《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关系,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确定其中一方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购买的二手商品房,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新房主才可办理户口迁移。经告知、劝解原房主仍不将全户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可暂将其户口挂靠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并冻结该户口,再为新房主办理户口迁移。
4、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①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③准备所需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户口准迁证
③回原籍注销户口,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入户除外)
④回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