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高中毕业证犯法吗知乎文章,冒名顶替上大学责任人的行为属不属于犯罪?判刑你同意不

访客42024-03-09 11:58:15

高考顶替会重判吗

小周老师认为高考顶替大概率不会重判

  • 河南省的王娜娜在15年发现被别人顶替,18年她提起民事诉讼,但至今还没有开庭,道歉者也并没有给她道歉和赔偿
  • 前段时间陈春秀被顶替事件中,陈春秀已经委托律师将要起诉顶替者,目前顶替者已经从工作单位离职,相关诉讼消息当事人还没有公布
  • 最近的苟晶两次高考被顶替,目前还在发展当中,苟晶已经拒绝了班主任的道歉,是否会起诉当事人还没有明确表示

替代高中毕业证犯法吗知乎文章,冒名顶替上大学责任人的行为属不属于犯罪?判刑你同意不

由此来看,高考顶替的诉讼处理结果是没有先例可循的

高考顶替触犯了什么法律

查阅《刑法》、《民法典》了解到

冒充及伪造信息,侵犯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需要承担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者以违反犯罪论处

此外还可能会涉及伪造证件,使用虚假证件,而触犯《身份证法》

如果有毕业高中,招生处,档案管理等部门或环节存在“共犯”,将会以行贿罪和受贿罪论处,还有可能会涉及到滥用职权罪

但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对“高考冒名顶替”的直接处理方式和量刑标准,只有代替别人考试罪。所以对于“高考顶替”只能从其他角度寻找法律依据,而没有直接法律依据

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受害者也会面临诸多问题,高考顶替大多发生在十多年之前,在证据提高方面会存在难度,也有可能面临诉讼时间比较长的问题

对于受害者的其他补偿措施

  • 顶替者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 受害人有相关重新入学意愿的,校方恢复被顶替者的学籍
  • 参照顶替者工作单位的待遇水平,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希望能够出台相关顶替别人上学方面的法律,让破坏教育公平的顶替们付出代价,玩弄他人的命运应该得到重罚,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冒名顶替上大学责任人的行为属不属于犯罪?判刑你同意不

封建王朝科举舞弊案,处极刑,相关案犯最轻充军边关,现在法治社会,小编你说该不该将高考舞弊相关人员入刑?它们冲击高考公平,公正原则,严重破坏司法及教育部门的尊严,侵蚀学子切身利益,坚决严惩,还高考公平竟争良好风气。肃清教师,教育官员,司法利益犯罪腐败人员,树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价值观。

判刑我举双手赞成,最少十年以上。古代科举考试对作弊者是要杀头的!判十年以上是轻的。偷盗别人人生,毁掉祖国人才,让那些道德败坏的人顶替了,顶替者更会祸害国家和人民了啊!

对顶替一人上大学的责任人判十年以上,对顶替多人上大学的责任人判死刑更合适。

判刑是理所应当的!入室盗窃、拦路抢劫,一般还不致于改变别人的一生。这种剥夺别人受再教育权,残害人家一生的发展,将人家的十几年的苦读成果居为己有的强盗行径不被惩罚的话,现代文明和法制不如封建时代了[发怒][发怒][发怒]

属于犯罪,应该判刑,而且是重判!

继苟晶和陈春秀事件曝光之后,山东省又曝光出有242人高考被顶替,这个数字起来很小非常吓人,很难想象这是山东省一个大省的冒名顶替者分子。242人顶替仅仅是山东省粗略地查了一下,如果认真仔细的检查,估计还会有非常多。另外还有其他省份,估计这种事也不在少数,只是没有被查到,或者被查到也不敢声张吧。

在我看来,冒名顶替,绝对不是一个人能够顺顺利利的完成,毕竟在高考眼皮子底下犯罪,这需要很多的主体参与。冒名顶替需要很多人和不同部门参与才能完成,而且需要做各种证件配合,这就会存在权钱交易,存在多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行贿受贿、私刻国家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滥用职权等,这么看来,这种冒名顶替的事情,一定是属于违法犯罪的。

只要能查出来,肯定会有很多人被拉下马,影响也是一大片一大片的,但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参与必定违法,必须要狠狠地制裁,狠狠地判。

所以说,我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性质非常严重,他们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来无视高考的规定,公然违法乱纪;二来偷窃别人的辛苦成果,盗走别人的未来与希望等等。

综上,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对于这样恶劣的行为,我同意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相关责任人被判刑,用法律的手段来制裁他们,用正义的力量来打击他们。唯有这样,才能够起到以儆效尤,警告示范作用,也能够。给那些被顶替者一个好的交代,给这个社会一个交代。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受教育权等很多合法权益,特别是剥夺受害人十多年的寒窗苦读,以至改变受害人的一生。其恶劣行为已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这种人除了应开除公职外,应沒收个人全部财产给受害人,还应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予以严判,以儆效尤!

凡是参与者均属于犯罪行为,首先是伪造证件和公文属于犯罪,招办、校长、公安民警犯罪以上罪名外还包括徇私枉法罪,邮政局长以及理工大学学生科有关人员犯玩忽职守罪,这些人都应该收监处罚

你如何看待“教育部严查以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前几年,当号称国学读经第一人王财贵到本地来讲学,我作为国学爱好者去听讲,一千多人的大会堂座无虚席,绝大部分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堂堂主以及私立小学的校长主任。他们情绪高涨,仿佛发现了教育真矿一般,两眼烁烁生辉。当王教授一旦讲到某某谁因为读经改变命运,全国有多少地方开展国学的时候,台下就爆发出热烈的掌声,给我感觉仿佛搞传销洗脑一般,没有一点因担负孩子未来教育的重任的理性和责任感。我就知道早晚会出事!

有一年,我到成都,慕名来到杜甫草堂,但我发现就在这所公园的里面,竟然也有读经私塾存在。如此见缝插针的办学,就像跳蚤一样。我就知道早晚会出事。

为什么?

1.办私塾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部分没有相关教育精力,仅仅是一种爱好和赚钱的手段。我知道好几个国学学堂,其中甚至和两个校长算是朋友,他们大都不是科班出身,并没有相关教育经验,其他行业转型而来,开的比较大的一个原来是一名公务员,因为酷爱国学,加上也为了教育自己的孩子,就投资办了学堂,因为开始比较早,位置绝佳,颇具规模。还有一个堂主,本身就没有工作,看到国学比较火,就租了房子开了国学班。办私塾的人员学历普遍低,甚至没有正规的学历。没有教育教学经验。国学读经入行门槛太低,造成参与人员残次不齐。

2.课程门类不全。私塾中课程门类并不全,以读经典为主,其他科目没有甚至开设很少,比如有的学堂就不提倡开数学课,即使开也在五六年级,英语更别谈起,这种以教授国学为主的教学,到底对孩子未来产生何种影响还处于观察之中,学生每一个年龄阶段有一个年龄阶段的敏感期,错过了先要再学相关内容就比较难了。读经确实符合孩子的记性好理解力差的生理规律,孩子在这个阶段会很容易记住大量东西。但其他科目就不学,会不会造成孩子和其他孩子之间的差距。这个真说不准。

3.缺少科学的教学评估。什么样的私塾算合格的,什么样的私塾不合格,孩子在私塾当中的孩子怎样才算优秀?发展怎样才算合格?这些都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不能说孩子背了一些四书五经就感觉比同龄人强了。这只不过是喝醉酒以后让孩子在众人面前背一段经典的炫耀。

4.办学条件也参差不齐,有的在深宅大院,有的在租住的几间民房中,有的在家里。甚至,我有一次到成都的杜甫草堂,看到在门左边的一间古色古香的平房里,竟然也有国学班。私塾到底有什么应该达到什么标准,必须有一个要求,有一个准入门槛。

私塾这种形式,迎合了当前的国学热,借鉴了古代私塾教授孩子的一些做法,小班化小学,是公办学校的一个补充,其实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并不可取。实话实说,我知道的有一些私塾学生还是能够学到东西,包括我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里也在私塾里待过,寒暑假的时候,我也会让孩子参加私塾办的夏令营冬令营活动。感觉还是受益匪浅。

整顿规范办学条件,严格从业人员入职门槛,建立一套科学教学评估体系。我想这样可以使私塾更为规范地发展,在这里学习的孩子才有保障。也有助于国学的发扬光大!

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除了具有免费性显著特征以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征。问题描述的“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在当下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们“扯大旗做虎皮”、李代桃僵,不仅严重破坏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要求,同时更严重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坚决支持国家严厉查处。

统一性既是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又是重要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既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又以不同的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义务教育实践过程。某些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统一性原则和要求,必须严厉查处整治。


强制性特征与原则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点。换句话来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可拒绝、不能违抗;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同样,社会辅导机构任意妄为,以非法的国学、读经、甚至是私塾形式来替代义务教育,就是严重违法违规,必然要受到法律和规范的严惩。

吉林省四平市玉琨国学实验学校可谓这个方面的突出典型了。该校设有小学、初中、高中全日制学历的民办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学校网站简介显示,该校以国学文化为特色,用中医教育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用辩经教育开发学生的心智云云。这类子虚乌有、神乎其神的所谓国学教育,直接导致了九岁男童睿睿的惨死悲剧发生;校方不但不痛定思痛,反而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借口什么“你家杀业太重,已经为你家孩子念经超度了五天亡灵,作为家长要好好忏悔”,简直就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类如这样的有毒学校替代义务教育,不严厉查处、坚决惩处,真的不足以平民愤!

最后,笔者想说,某些社会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游走在法律的边沿、企图钻法律的空子牟利,已经到了令人发指、丧心病狂的地步;尤其是打着“国学、读经、私塾等办学形式”的幌子来替代义务教育,不仅严重破坏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和强制性,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甚至进行封建迷信等愚昧教育,毒害学生,已经到了非严厉查处不可的境地!

教育部点到的这种现象,各地都有,情况其实还比较严重,往往是这些所谓的“国学班”“读经班”和各种“私塾”,打着各种旗号,以敛财为目的,混淆视听,组织非法办学,贩卖一些与时代与教育方针背道而驰的谬论,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是违法行为,这个违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长违法,家长有义务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而家长送到这些乌七八糟的班里去,这是违法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这些办班是违法行为,非法办学,没有取得办学许可,怎么可以随意办学呢?

其二是法律没有了尊严。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有些家长盲目听信不实宣传,不送孩子到学校就读,而送孩子到这些非法办班里去学习,出了问题就找教育部门,这让法律没有一点点尊严,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出问题还找你算账。

其三是败坏教师声誉。这些非法办班,没有有效监管,学生各方面安全根本没有保障,已经发生的这类事故很多,有孩子被体罚、生病延误等死亡的,有女童遭到性侵的。明明是非法办学机构,教师根本就不具备资格,不是真正的教师,但是,真正的教师却跟着背锅,教师被骂的狗血喷头,岂不冤枉!

其四是学校无所适从。家长送孩子去这些非法办班读书,学校并不知晓,也不会告知学校,但是,如果一段时间后孩子不想在那里读了,就直接送到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又不能不收,收了呢,只能按年龄进入所对应的年级,可是,教师根本无法教学,因为毫无系统性,根本就不具有基本的知识基础。

鉴于以上危害,政府应该切实管起来,管到位。但是,不能把这样的任务直接推给学校,学校很难担负得了,应该由政府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民政、司法等多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如果只是依靠学校的力量,只是说说罢了,原来什么样还是什么样,不会有任何改变!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严查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各种形式的私塾式教学班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等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通知来得很及时很必要。

前段时间,网上盛传某歌星将女儿送进国学班,而没有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我就感到很诧异。在这个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孩子要想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综合素养。如果孩子在这种私塾式学习班学习,所学知识势必比较单一,不能像在义务教育的学校内学习各科文化知识。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安排的课程,都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必备的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如果孩子放弃了其他学科,只学习国学等内容,将来能否适应社会要求?会不会和社会严重脱节?如果是我的孩子,我是不会把他送入这种培训班而放弃义务教育的。为了孩子将来着想,也不能把孩子送进这种私塾式培训班,因为这样的教育有失偏颇,孩子不能系统掌握所需文化知识,只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将来怎么适应社会需要?

国学需要传承,爱好国学的孩子们可以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之后,可以学习这些专业,学有所长,一样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开拓一片广阔的天地。

退休档案与身份证不符,中学毕业证可以证明吗

退休档案与身份证不符,中学毕业证可以证明吗?

可以。

前几年,因为户籍以及档案管理方面的不严谨,有很多人的档案出现了差错。这些差错,有些是无意中形成的,例如手工登记的出生日期出错,阴历阳历混用导致的出错等,更多的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认为更改的出生日期,例如为了入托、入学、就工、评职称、晋升职务等方面的方便,认为更改了出生日期。

为了解决量大面广的类似问题,1999年8月,国家劳社部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即《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上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退休档案

这个规定统一划定了出生日期认定的尺度,这个尺度的原则不是尽量恢复真实的出生日期(实际上有很多个案也无法查明真实的出生日期),而是杜绝“两头得利”的问题。例如某人就工的时候为了获得就工资格,将出生日期改早了一年,实际上已经占了一年的便宜,但是将来退休的时候,为了晚退休又试图将年龄改晚一年甚至更多,根据这个规定,这种“两头得利”的问题基本可以杜绝。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必须更改为真实的出生日期,那就看当事人能否查到更早的、更具有证明力的书证。比较常见的就是,能查到当初的出生证或存根,并且能排除造假嫌疑的,一般可以予以证明。其余的,只要是在官方的环境保存的,有证明力的以及更早的书证,也可以拿出来予以证明。中学毕业证,一般是在本人手里保存,很难保证没有造假,所以一般单位不会采纳,但是如果能在原来的学校找到可以排除涂改造假,并且记载时间更早的书证,可以拿出来试试。

职工档案

这个观点涉及到了退休档案、身份证和中学毕业证三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我们可以分析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身份证是最基本的身份认证工具,而退休档案中却出现了与身份证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处理带来一定的困扰,同时也可能会给涉事人员带来一些不便和风险。其次,中学毕业证能否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明替代工具也需要进行探讨。中学毕业证作为一种教育背景证明工具,可以证明其持有人曾经接受过中学教育,但并不能完全代替身份证或者退休档案的地位。

本人认为,退休档案和身份证不符的情况,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处理。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者减少身份证和退休档案的不符情况。另一方面,针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身份证和退休档案不符的情况已经发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协调解决,保障其权益和利益。

至于中学毕业证的作用,本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较大的证明作用,但是其与身份证或者退休档案的证明能力相比还是有所欠缺。建议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学毕业证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权威性和证明能力。

处理退休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配合;中学毕业证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明工具,但不能完全代替身份证和退休档案的地位。期望有关部门能够针对这些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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